一、行政执法主体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拉萨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执法权限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专业性较强(燃气类、固废处理设施、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类)领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首次查处的新增案件(一般指新增法条明确的专业性较强的执法行为)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四、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任炳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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