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法规、规章

拉萨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0 16:53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生活小区以及其他集中供餐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四条  本市积极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一体化运营,餐厨垃圾的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公安、环保、农牧、商务、食品药品、物价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制定餐厨垃圾项目的立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企业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依法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四)农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泔水等餐厨垃圾剩余物饲养畜禽的行为。

(五)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六)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七)本市餐厨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餐厨垃圾处理费是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清理、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垃圾处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七条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管道、河渠、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委托专业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并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负责餐厨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第十三条  负责餐厨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餐厨垃圾时,应当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专用密闭机动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运输餐厨垃圾车辆应在交警规定的时段内出行。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的企业按照《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承揽。

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负责餐厨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运餐厨垃圾时向城市道路泄露、遗撒餐厨垃圾,拒不清扫或者没有条件清扫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清除,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各自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扎西顿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