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规范车辆清洗服务场所的设置和管理,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六城同创”工作,提升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设置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需要设置。
二、设置洗车场备案程序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洗车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市市政市容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提出设置方案,按照要求规范文明施工,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拉萨市区洗车场备案登记证》及《拉萨市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取得《拉萨市区洗车场备案登记证》、《拉萨市城市排水许可证》后办理排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后方可运营。
三、禁止设置洗车场区域
(一)禁止在老城区(林廓东路以西、江苏路以北、林廓西路以东、林廓北路以南)和历史文物保护区域设置洗车场所;
(二)禁止在繁华商业街区、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城市绿地等区域设置洗车场;
(三)禁止在沿街门面设置洗车场;
(四)禁止在道路转弯处100米范围内设置洗车场;
(五)其它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市容景观的区域、单位和位置禁止设置洗车场。
四、设置洗车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洗车场一律要在室内或院内经营,应当分为洗车区、擦车区与等候区,擦车、等候车辆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洗车场应具备10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装饰、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洗车区长度不应小于6米,宽度不应小于4米,清洗间净高不得低于3米;
(二)建设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沉砂池、隔油池,洗车区周围设置排水沟或截水沟,并在沟上加盖水箅。具备1.5m(长)×1.5m(宽)×1m(深)以上的沉砂池,洗车区周围设置排水沟或截水沟宽度0.5m以上,并在沟上加水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排水设施;
(三)具备机动车出行专用通道;
(四)具备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和污泥收集容器)和车辆清洗保洁设备(即:高压冲洗机、泡沫机、吸尘器等);
(五)洗车用水应具备计量设施;
(六)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具有市政市容、环保、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排水(洗车场设置备案登记书)、排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
(八)禁止采集地下水资源;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
五、洗车场场区容貌要求
(一)洗车场区应当做到无积水、无污泥,污水不外溢,院(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有序。院(室)外不得摆放或晾晒物品、不得占道擦洗车辆;
(二)洗车场店招店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置。不得占道摆放移动式灯箱等户外标识;
(三)洗车场污泥应当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污染环境;
(四)洗车场沉砂池应当定期清理,防止堵塞地下排水设施。
六、本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兰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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