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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11-05 16:13
来源:环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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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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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 3 -

第三章  源头减量 - 10 -

第四章  产生、贮存及排放管理 - 12 -

第五章  运输管理 - 16 -

第六章  临时处置场所 - 19 -

第七章  消纳(处置)管理 - 21 -

第八章  资源化利用管理 - 24 -

第九章  保障措施 - 27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29 -

第十一章  附则 - 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安全处置”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和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和装饰装修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成为有用物质。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交纳运输、处置费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执法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住建、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行业管理工作,以减量化为首要责任。各县(区)、功能园区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深入排查建筑垃圾管理盲区和漏洞,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监管、巡查、问题倒查追究等工作机制。公安、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监督和指导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执法等有关工作。对全市建筑垃圾有关台账、核准手续、备案材料、运输管理、处置场所、监管执法等具体事项的落实开展监督检查;

(2)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全市各有关责任部门、各县(区)、功能园区,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探索高效监管模式;

(3)负责牵头制定《拉萨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2025—2035年)》《拉萨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拉萨市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政策规划及规范性文件,填补规划空缺;

(4)负责稳步推进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数字城管”平台建设,强化建筑垃圾信息管理,进一步发挥数字平台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信息采集和流程监督作用,逐步将全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有关事项纳入“数字城管”平台;

(5)负责对建筑垃圾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将市政房屋项目中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纳入工程与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的合同文本中,推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用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2)负责将市政房屋项目中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落实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督促各施工工地落实防尘、防污措施及出入口硬化工作,配备冲洗设施,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轮胎及车体清洁;

(3)负责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使用标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相关规程,在房屋市政项目质检验收中加强对再生产品使用的监督;

(4)负责积极推行市政房屋项目中绿色施工。加大绿色、节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推广;

(5)负责加强物业管理,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监督物业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台账制度,定期上报,引导居民正确处置建筑垃圾。

3.市公安局

(1)负责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开展建筑垃圾领域扫黑除恶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三超一闯”、擅自改装车辆以及泄露遗撒建筑垃圾等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公安卡点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检查;

(3)负责合理规划建筑垃圾运输路线、规定运输时间、规范运输秩序。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推进建筑垃圾“纳规”工作,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拉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期评估调整范围和《拉萨市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2)负责优化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

5.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情况和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等内容纳入《拉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上位规划范畴;

(2)负责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等相关项目的用地手续审批;

(3)负责监督检查规划用地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功能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及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中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将《拉萨市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年度任务纳入市委生态文明建设专班、市高地创建专项组及污染防治攻坚战、“无废城市”建设年度任务范围;

(2)负责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乱弃侵占自然保护地或生态敏感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及周边扬尘、水质、噪声、固废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

7.市水利局

(1)负责进一步完善拉萨市河长制制度,加大对在水源地、湖泊、河流、水库、岸线等水环境敏感区乱堆乱放乱弃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

(2)负责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将可回填利用的建筑垃圾使用情况纳入《水土保持方案》土方平衡分析中,鼓励使用达标的建筑垃圾作为回填土,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8.市农业农村局

结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各县(区)进行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从而有效治理农村建筑垃圾乱倒乱堆行为。

9.市交通运输局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以及超限运输行为。

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特种设备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质量监管。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建筑垃圾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将违规企业的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定期公布。

11.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12.各县(区)、功能园区

(1)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开展全覆盖、零死角、无盲区的拉网式排查,列出排查整改问题清单,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督促严格落实。落实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利用处置工作。形成产生、分类、运输、中转、处置利用一体化监管体系,禁止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3)负责推进辖区内建筑垃圾堆存、处置场所的建设,纳入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

(4)负责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的治理方案和处置方案、运输协议及委托协议等资料审核。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许可证办理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核准工作;

(5)负责对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规范管理,通过企业购买、车主自愿申报加入、整合运输队伍,成立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6)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进行抽查;负责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告知建设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减量化方案,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负责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密闭运输、净车上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装卸载点运行,严防沿途漏撒、随意倾倒;

(8)负责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面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培训,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居住区尤其是无物业小区建筑垃圾堆存行为的监管;

(9)按要求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及履行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七条 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推动建筑建材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同步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预计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审查。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鼓励通过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堆山造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就地利用。推广绿色施工管理,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建筑全装修,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贯彻建筑垃圾减量化理念和要求,并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材料、装饰装修部品部件选择中予以落实。设计单位应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并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就地利用、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具体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优化施工组织,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跟踪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貌、道路与排水坡度、土方平衡、工程经济等因素,合理控制场地与道路竖向标高,为减少渣土等废料产生、促进资源直接利用与再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住建、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量的监管,并纳入项目施工日常监管。

第四章  产生、贮存及排放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应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落实,推动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资料或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 T134-2019)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报县(区)、功能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

(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污染防治等措施;

(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分类运输,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纳入文明施工要求,促进源头分类。有毒有害垃圾交由具备危废清运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生活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交由具备建筑垃圾准运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置。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排放核准证明、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去向等,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经生态环境部门专项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拆除。对建筑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应向县(区)、功能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交由具备具备危废清运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

(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

(三)单位零星施工、临街门店或者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维修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单位零星维修或者临街门店、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及管理应做到:

(一)方便群众、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二)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

(三)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四)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排放;

(五)加强建筑垃圾堆放点的日常管理,指导居民按要求投放建筑垃圾,投放的建筑垃圾应码放整齐;

(六)应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渗、防溢等措施。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实行公司化运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消纳场所或备案的回填场所,并将消纳场所或回填场所运营单位签发的回执反馈至托运单位。未收到回执反馈的托运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道路通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现象。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并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考核和运输安全机制。各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及公安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许可资质情况纳入重点监管范畴,通过停工整改、诚信记录等手段严格实施监管,加强联合执法,严格查处未经核准运输、污染道路、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遗撒问题管理

(一)涉及城市道路建筑垃圾泄露遗撒的,由各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充分利用视频影像、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等技防措施,追查违规车辆和工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二)涉及公路建筑垃圾泄漏遗撒,由各县(区)、功能园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公安、建筑垃圾主管等部门,利用视频监控、货运车辆GPS等方式追查违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拉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追究各责任方责任。

(三)涉及遗撒频发的源头产废工地、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或消纳场的,由各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处,从严处罚。

第六章 临时堆存、处置场所

第二十五条 在满足生态环境部门扬尘和噪声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设置现场加工处置设施,就地处置建筑垃圾,降低运输和处置利用成本,减少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建、环保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就建筑垃圾产生量超出既有消纳场所消纳能力的特殊情况,制定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处置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方案严格限定处置类别、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临时堆存场所应按建筑垃圾类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做好分区暂存工作,并严格落实防雨、防渗、防尘及警示标识等措施,强化管理,及时分类清运至规定处置场所。

第二十八条 临时处置场所应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要求,取得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关闭、闲置、拆除的临时处置场所,应提前告知各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场所关闭、闲置、拆除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积存建筑垃圾处理,实现“场清地净”。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消纳处置协议的约定接收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

(二)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实施洒水降尘工艺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土层裸露;

(三)在作业出入口设置称重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转,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并按照规定形成台账;

(四)将建筑垃圾接收量、处置量及再生产品生产供应等数据定期报送至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所的运营单位接收建筑垃圾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立即向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处置场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章  消纳(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功能园区要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特性,充分考虑运输距离、选址条件、服务年限等因素,制定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距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较远的县(区)、功能园区可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所;偏远县(区)要结合实际,形成与地区发展需要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获得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许可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表;

(二)场地土地用途证明材料;

(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对洪涝、垮塌等灾害性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

(六)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并由县(区)、功能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稳定性检测,杜绝安全隐患。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急预案的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结合堆放规模、场地情况和周边环境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并申请办理关闭、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止消纳后,原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六条 县(区)、功能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盾构土涉及地质危害、环境影响等指标进行检测,对具有生物毒性、环境危害的盾构土按相关技术规程等进行处置。

第八章  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商务、税务、市监等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质量保证和市场销售、使用前的质量检验,制定鼓励、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利用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三十八条 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县(区)、功能园区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场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置、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鼓励新建或改建的建筑垃圾处置厂,同时许可配置商品砼、预拌砂浆生产线。要建立完善经营制度,建立招标投标、运营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履约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力度。各县(区)、功能园区应加大宣传,鼓励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推行政府工程“绿色化”,提高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工程应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特别是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严格落实《拉萨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2025—2035年)》《拉萨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等政策规划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一条 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科技、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给予扶持。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项目招商引资政策,通过援藏等多方渠道引进建筑垃圾消纳行业龙头企业入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外售和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理顺体制,健全机制,研究解决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取得实效。各工程项目主管单位监督项目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化处置建筑垃圾,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应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文明施工内容纳入城市环境管理考核,考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具体措施实施情况、建筑垃圾产生量情况、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功能园区应当按规定做好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处置利用量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向市城管部门上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场所等信息,市城管部门定期在门户网等平台发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场所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融媒体等媒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曝光,及时报道建筑垃圾整治行动取得的新成效,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全流程联动监督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消纳场所实行联单管理,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联单应附注项目名称、产生单位、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处置场所等信息,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持有,并指定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鼓励建立并利用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中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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