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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井盖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负责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洗车场、停车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加气站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区)垃圾分类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容管理。负责民族特色文化市容营造和保护工作,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节日装扮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园林景观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公园分级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跨区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联动调度、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牵头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和长效机制。

 (九)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业改革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县(区)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林业和草原局统筹指导全市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林木病虫害防治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建立城市绿化工作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发展。

 2.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用燃气管道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工业企业燃气管道的监督管理。

 3.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执行、技术标准、安全质量负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及运行,参与城市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无缝衔接。

 4.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关于停车场和人行道乱停乱放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市区停车场审批及违法设立停车场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指导监督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人行道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行政处罚权。市公安局依法行使入行道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行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乱倒污水行为、露天占道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占道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行使违法堆放、倾倒危险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查处情况的考核监督,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复杂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要将发现的问题和实施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议,需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专业意见的,市自然资源局要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许可项目的批后监管,负责重大、复杂违法建设的核查认定、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要将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两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切实加强违法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编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计划。指导监督本系统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负责管理本系统各项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

(二)执法监督科(政策法规科)。研究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执法人员工作纪律、执法效能、工作作风的督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培训、执法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承担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三)市政管理科。负责编制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井盖设施、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供水、污水处理、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管理方面问题研究。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研究和科技开发及高科技推广应用。参与城区防汛工作。承担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市容管理科。组织编制城市市容景观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牵头拟订城市市容景观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设置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灯光等设施的设置。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负责城市洗车场所的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节日装扮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研究。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推广运用工作。

(五)燃气供热管理科。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燃气、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需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燃气、供热设施设置运行、安全管理及供应服务的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燃气、供热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验收。负责本市加气站综合管理,拟订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燃气供热行业安全和服务工作。负责燃气、供热方面问题研究及科技推广运用工作。

(六)督察考评协调科。负责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责任体系、综合协调机制,拟订城市长效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督察。拟订全市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对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城市综合管理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加强成果运用。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牵头建立全市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负责燃气供热类、固废处理设施类、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类等重点领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首次查处的新增案件(一般指新增法条明确的专业性较强的执法行为)、多地同时发生影响较大的案件、短期内多次重复发生影响较大的案件、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八)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宣传教育、党务公开、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党风廉政建设、综合目标考核等工作。制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教育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