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职权编码: | 34LSSZSRGWHQT-7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 | 咨询电话: | 0891-6956606 6378969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一)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
| 备注: | 无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