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15
职权名称: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编码: 34LSSZSRGWHQT-6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956606 6389401 6835128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表格;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条件给予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4.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因监管不力,造成工作失职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