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批准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批准 职权编码: 34LSSZSRGWHQT-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956606、6389272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燃气经营者提出的停业、歇业报告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燃气管理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