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15
职权名称: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职权编码: 34LSSZSRGWHQT-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956606、6389272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表格;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条件给予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4.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因监管不力,造成工作失职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