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15 |
| 职权名称: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职权编码: | 34LSSZSRGWHQT-4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56606 6389713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年7月29日拉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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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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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条件给予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4.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因监管不力,造成工作失职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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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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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