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34LSSZSRGWHJC-3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56606、6378969、6389527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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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对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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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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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一)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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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