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编码: 34LSSZSRGWHJL-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956606、63789713、6372565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年7月29日拉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需要组织开展表彰奖励但未开展的情形;
2不需要表彰奖励但开展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有权力和应尽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表彰奖励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