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职权编码: | 34LSSZSRGWHJL-1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56606、63789713、6372565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年7月29日拉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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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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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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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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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