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编码: 34LSSZSRGWHJL-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956606、6378969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委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列》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一)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