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确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确认 职权编码: 34LSSZSRGWHQR-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956606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评价意见建议进行总结,上报领导进行核定;
4.送达阶段责任:领导签发文件,公布实施信息,实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