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30 |
| 职权名称: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 职权编码: | 34LSSZSRGWHQZ-1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56606 6389272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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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查处阶段责任: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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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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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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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