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 |
| 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 | 职权编码: | 34LSSZSRGWHXK-12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56606、6378969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并经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确认。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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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现场核实占用绿地的面积,提出审查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占用的明确告知不同意的理由),批准占用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出具绿地限期恢复承诺书,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园林监察部门对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情况进行跟检查,对达不到恢复要求的进行绿化赔偿费的征收;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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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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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一)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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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