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职权编码: 34LSSZSRGWHXK-1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9565606、6378969
职权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十条: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立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实行绿线制度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县(区)绿地系统规划。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由); 

2、审查责任:审核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明确告知不同意的由),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改变了变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档案;加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地方性法规】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一)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