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地处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化延误费及绿化补偿费征收 | 职权编码: | 34LSSZSRGWHZS-2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56606、6378969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城市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地方性规章】《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政府令第34号) 第四条:违反《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绿化延误费:(一)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二)根据规划边建设边使用的集中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在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第五条: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征收绿化补偿费。第十条 经批准须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缴纳费用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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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占用绿地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4、决定责任:开具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档案;加强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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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截留、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绿化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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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地方法规】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收费办法,由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一)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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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