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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03 13:52
来源:市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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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处置行为,有效遏制乱倾乱倒、抛洒遗撒等违法行为,构建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体系,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处置要求,规范投放行为

广大居民、沿街商户及各类建设、装修单位(个人)作为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筑垃圾应按规定投放至属地规范设置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指定消纳场所,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物(如废油漆桶、废化学品容器等)混合投放。

2.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向城市道路、绿化带、河道、空地、林草地、水源保护地及其他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3.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并与运输企业单位签订清运协议,明确运输路线,确保垃圾合规处置,不得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承运。

二、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源头管控

各县(区)、功能园区住建、城管等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对行政区或责任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企业或装修、装饰单位(个人),相关社区、物业、居委会、街道执法队员须督促其进行登记备案,对建筑垃圾产生的责任主体、产生量、联系方式等信息逐一登记造册,并明确告知建筑垃圾管理、清运及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依法完善自然资源、环保等相关手续,与居民区、消防通道保持安全距离,按要求配备围挡、防尘、防渗等防护设施,设置规范明显的标识标牌,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清运台账。

3.严格执行分类管理要求,严禁将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相关责任单位要每日开展巡查管控,及时制止违规投放行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

4.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必须经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四联单制度,详细记录垃圾产生量、清运单位、运输时间、消纳去向等信息,实现全过程闭环、可追溯管理。

5.加强小区内装修装饰施工活动管控,引导施工单位或个人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督促其按规定规范投放、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对违规运输、随意处置等行为,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三、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或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属地执法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属地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属地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的,由属地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属地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事项

1.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

2.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建筑垃圾治理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我们承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3.投诉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 9:30—13:00、15:30—18:00。各县(区)、功能园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举报及咨询热线电话如下:

城关区:0891-6403420;

堆龙德庆区:0891-6552900;

达孜区:0891-6143060;

高新区:0891-6512319;

经开区:0891-6287922;

林周县:0891-6129038;

曲水县:0891-6162586;

墨竹工卡县:0891-6132938;

当雄县:0891-6113777;

尼木县:0891-6172643;

文创园区:0891-6287638;

八廓古城管委会:0891-6308408;

拉萨市城市管理局监督热线:0891-12319。

4.请广大群众、商户、物业公司及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装潢垃圾运送至属地审批允许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合法、合规处置,拉萨市辖区内目前可运送至以下地点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装潢垃圾。

(1)拉萨市建筑垃圾和装潢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德吉村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

联系人:多吉,联系电话:13658910003

(2)拉萨市达孜区岗日霓霞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厂——拉萨市达孜区德庆乡白纳村

    联系人:白玛卓嘎,联系电话:08916696181

(3)拉萨市墨竹工卡常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工卡镇恰噶村

    联系人:次达,联系电话:18708011113

垃圾产生方可自行选择就近处置场所处置建筑垃圾,若辖区内附近无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可咨询属地主管部门询问具体处置去处。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商户、物业服务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整洁、宜居、美丽的城市环境。

拉萨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责任编辑:兰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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